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举证妨碍的认定不应以法院责令提交证据的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任何证据为限,而应包括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应证据之情形。若侵权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院披露命令要求的形式和范围,在无正当理由且根据该部分证据无法查明其全部获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侵权人构成举证妨碍,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获利,或者依法作出不利于侵权人的事实推定。
供稿:裴一歌、赵云虎
编辑:裴一歌、赵云虎格力公司是专利号为20082004xxxx.x、名称为“一种空调机的室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17年1月,格力公司以奥胜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八款型号的空调重复、恶意侵犯格力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奥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等。
关于赔偿数额的主张,格力公司明确以奥胜公司的侵权获利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并提供了第三方网站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统计数据、电商平台显示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据、主要空调厂商的利润率等证据。由于被诉侵权产品获利的账簿、资料主要由奥胜公司掌握,故一审法院决定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文书提交命令的规定,责令奥胜公司限期提交。同时,为检验奥胜公司提交数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亦责令晶东公司(本案另一被告,实施许诺销售、销售行为)限期提交其销售情况的账簿、资料。奥胜公司、晶东公司虽按时提交了统计表及明细,但统计的数据仅涉及四款型号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范围仅限于华南部分区域,显然不符合一审法院的命令要求。而且,奥胜公司、晶东公司均未提交统计数据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并以封存或公司内部规定为由明确拒绝提供。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7)粤73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判令奥胜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同时,由于奥胜公司在法院明确责令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全部获利数据及账册资料,导致侵权获利无法查明,因此应承担举证妨碍责任,对于格力公司主张的400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予以全额支持。
奥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8)粤民终1132号民事判决。鉴于二审判决作出时,涉案专利有效期已届满,因此,对于一审关于停止侵权的判决均予以撤销,对于赔偿损失的判决予以维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知识产权侵权损害事实的精细查明需要当事人充分举证,权利人应对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基本事实进行初步举证,理性的被诉侵权人可评估权衡权利人证据,判断诉讼风险,从而作出是否披露自己掌握的证据的诉讼决策。对于实际侵权获利与原告赔偿请求之间的差距,被告是最清楚也最能够予以证明的。若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超过其实际侵权获利,积极举证予以反驳可以避免出现承担高于其实际获利的赔偿责任的不利后果。在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其掌握的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从而导致侵权获利无法直接查明的情况下,由其承担举证妨碍的法律后果,而非由权利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更具有合理性。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旨在减轻权利人关于侵权获利的举证责任,由侵权人对其掌握的侵权获利承担举证义务,对于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相关证据的,可认定其构成相应的举证妨碍,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彰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精神。首先,格力公司在本案中已经就其关于奥胜公司侵权获利的主张对奥胜公司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举证涉及格力公司通过公开信息所能获取的相关证据。根据格力公司的举证已可计算奥胜公司的获利情况,格力公司已尽举证责任。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关的账簿、资料由奥胜公司掌握,其完全有能力提交。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责令奥胜公司提供该账簿、资料符合前述规定。其次,一审法院在庭审时已经明确责令奥胜公司限期提交能够证明八款型号被诉侵权产品获利情况的财务账册和资料,并释明了逾期、拒绝、虚假、不完整提交相关财务账册和资料的法律后果。奥胜公司明知能够证明其制造的相关产品获利情况的财务账册和资料并非仅指销售给晶东公司的四款型号被诉侵权产品统计表及明细,但是仍仅提交其自行制作的该表格,拒绝提交责令提交的其它证据。再次,奥胜公司自己对提交证据范围的限制不构成其拒绝提交相应证据的正当理由,其关于在此证据基础上进行审计的要求并无实际意义。审计并非是确定赔偿的必由之路。审计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仍应以当事人配合诉讼、不妨碍举证为前提。奥胜公司对其自行统计的财务数据应提供相应原始凭证佐证其真实性,即使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全部原件,也应提交相关复印件,奥胜公司以“原始凭证已经入账封存”等公司财务规定为由拒绝提交,且其提交的财务数据在形式和范围上均不符合要求。最后,举证妨碍的认定不应以法院责令提交证据的侵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任何证据为限,而应包括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相应证据情形。若只要侵权人提交了证据,则不问证据是否满足法院责令提交的要求,侵权人即无须承担举证妨碍责任,将为侵权人表面配合实则拒绝提交证据提供便利,前述司法解释关于证据提交令的法律效力将大打折扣,相关规定有被架空之嫌,有损司法权威。综上,奥胜公司在一审法院明确责令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全部获利数据及账册资料,导致侵权获利无法查明,应承担举证妨碍责任。